[提要] 据株洲高架桥垮塌事件遇难者家属反映,听从政府安排在20日0时前进行火化遗体的遇难者家属,获得40万元的赔偿款,至少有5个遇难者的家属与当地政府签定了相关协议。有遇难者亲属告诉记者,当地政府强硬要求遇难者遗体必须在20日0时前完成火化,否则当地政府将采取强制措施。
事故刚出,当地政府就强硬要求遇难者遗体必须在指定时间火化,相对于出事后当地政府“积极处理”事故的态度,不禁令人想起前些天的一个当地报道,该报道称:“为确定爆破防护措施是否有效,当地于本月15日上午对高架桥66、67号桥墩成功实施预爆。有目击者告诉记者,经过15日的第一次试爆后,高架桥部分桥墩、桥体出现了裂缝,但政府未及时对此进行限行、封锁。17日对该桥再次实施预爆时,由于冲击力过大,导致圈定范围外桥体垮塌。”面对这种解释我们要拷问,如此重大的爆破作业拆桥,有没有组织预案?如果有,政府没有正视存在的危险,而造成圈定范围外桥体垮塌,发生令人费解和痛心的悲剧,意味着这是一起“责任事故”,也就是当地政府的严重失职。
“人命关天”、“安全无小事” 没有谁不明白这些道理,但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又往往抛之脑后,“3天后爆破的高架桥”提前垮塌,事后,事故责任还没调查清楚就强制火化?还说在规定时间内火化可以获赔40万,这不是想花钱买人心,早点息事宁人是什么?
这件事,让我们已付出了太多太多无法统计的代价,当地政府要做的是尽快查明事故的真相,抓出主要责任人,而不是赶紧给钱,息事宁人,不要让坍塌的大桥一起压碎了老百姓的心。
“人命关天”,人的生命无价,这是对“人命”的基本道德判断。但是,当一个具体的人非正常死亡时,他的生命价值却往往要通过有价的金钱来衡量。40万相对于以前出事故时给出的赔偿,或许不算太少了。也许,规章制度、法律条款对“人命”的价格做出种种规定,已被人们所认可。但是现实的制度和法律对交通事故、煤矿事故中死者的赔偿,让人的生命显得如此“低廉”。
“尊重生命”、“人人平等”,我们要的不是给“人命”有多高的定价,要的是正确处理事故的态度,和有关部门能在事故前先做好防患于未然的工作,而且需要行动的不仅仅是某一个部门,而是全社会。
总理啊 我住在偏远的北方城市、住着四手以上的小房子、骑个二手的摩托车、娶个二手的媳妇,还总跑。工作有今天没明天、社保没有、医保没有、老爹老妈身体还不好,都快到不惑之年了 都不敢要孩子。您说我啥时候能活...——评[温家宝:在2010年春节团拜会上的讲话]>>
感人的东西尽量少一点,合理合法的东西尽量多一点——评[温家宝:在2010年春节团拜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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