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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强奸只是气温惹的祸吗?!

2010年04月06日21:23

 

  夏季强奸案陡然高发,原因何在?

  1.夏季穿着暴露,终引来狼

  夏季,露背装、露脐装、低胸装的流行,让女性衣着的暴露程度越来越大。而有些女性为了盲目追求形体美,单衣薄裳,加之透视装,过份显现女人曲线美,其露眼的性感,无一不在诱发色狼的兽欲野性发作,美女就是这样落入虎口的。

  2.社会性心理疏导需畅通

  究其犯罪原因,社会文化生活贫乏,社会性心理疏导渠道不畅,也是不可忽视的原因。饱暧思淫欲,在文化生活尚处于贫乏状态。没有健康、正确的文化消遣,一些糟粕、黄色文化就会泛滥,客观上促使一些人容易走上犯罪道路。有的犯罪人存在“恋童”“暴虐”等的心理问题,有的是年老者无所事事心理空虚,有的夫妻不和,有的感情受挫折,性需求得不到满足。这些心理一旦得不到适当疏导,就会引发犯罪。

  3.媒体不应过分渲染

  我们依然可以在网络上找到这样一些充满色情、暴力、挑战人们道德尺度的视频,而且现在很多论坛上都开辟有“偷拍自拍”版块;自“艳照门”开始,“车震门”、“兽兽门”等各种“门”不绝于耳,个人道德固然需要加强与提高,试问我们的各种媒体责任是否应该更加明确?是否明白自己的道德之门如何把控?

  减少强奸,应从法制着手

  1.强奸案的界定

  去年6月,浙江湖州南浔某派出所两名协警知法犯法,在宾馆趁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之时实施强奸,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 意犯罪”,最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一时间,网上炸了锅,“临时性强奸”一词由此诞生 。“临时性强奸”从荒诞的幻想走上了 现实的道路,本身就是对公众智商的挑战。案件判决依据用谁都不懂的词汇来忽悠公众,不仅藐视了体制内的监督机制,而且与罪刑法定原则完全背 道而驰。

  2.量刑处罚过轻

  我国《刑法》对于强奸犯的处罚规定了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还有少数几种情况才会加重处罚。如此看来,笔者认为量刑处罚 过轻,对罪犯威慑不够,也是这类案件多发频发的原因之一。倘若我国立法对于强奸罪的判决能够更重一些,那些罪犯还有胆触及法律的火线吗?他 们还会无所畏惧地一次次地强奸吗?当然,法律只能是终判,并不能发生在犯罪之前,但是我们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减少强奸事件的发生,震慑罪犯 ,也许真的需要重典!

  3.法制教育滞后

  由于性知识的缺乏,对如何避免受到性侵害和自我保护知识方面没有受到教育,导致孩子缺乏必要的常识或者对性产生畸形认识,从而过早的发 生性行为或缺乏警惕而受到侵害。有些年龄较小的未成年女性遭受侵害是发生在无人监管的情况下,例如在上学、返家途中,留守家中时等。在这种 无人监管的情况下,她(他)们很容易被犯罪人盯上并伺机实施侵害。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加强法制和生理知识的教育,做好预防和惩戒的工作, 才能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强奸犯罪的发生。

  PK:强奸案发案率跟气温有关吗?

  正方观点:夏季穿衣暴露

  有关,夏天女性穿的衣服少、露、透,再有就是睡觉时不关窗户;还有夏天日照时间长,晚上很晚女孩还敢上街,所以危险也就大大增加。

  反方观点:良性不够重

  无关,在海南一年四季气温都高,难道那里的发案率就很高吗?这样的说法很难相信,感觉还是对罪犯的量刑不够重,才导致他们敢伸出色手。

  编者的话:关注“冒死抵抗强奸”不如普及如何防范

  长期以来,社会在预防强奸犯罪的发生上,都是致力于提高女性的防范意识和素质。比如不要跟具备侵害能力的男子,长时间独处于一个相对密闭的空间;聚会时在餐饮中适当注意,避免喝醉酒之类的情形;尽量避免在偏僻或者黑暗的地方独自行走等。凡此种种,即使全部落实好了,也只是一个方面。与此对应的是,对男子的教育还是不够。

  在国外,比如英国,今年已经开始把防范性犯罪的工作重心,从告诫女性为自身安全负责,转到警告英国年轻男子,如果在发生性关系前未得到对方的欣然应允,他们将很可能因犯下强奸罪而被送进监狱。这就是一种防范教育的思路突破。不但要让女性自己多注意,还要教育男子,尽量减少潜在的性侵犯者,非常值得借鉴。

  贞节和生命权,并不是“鱼与熊掌”,只可得一,把两者对立起来分出何者优先,因为个案的不同,恐怕哪个结论也会失之偏颇;与其如此,不如多想法设法普及一下怎么最大限度地预防犯罪的发生。

  

  

  

责任编辑:我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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