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提要】得知有人在工地偷窃,四民工对该蟊贼一路猛追,走投无路之下,这小偷竟然跳入南淝河,哪知才游到河中心就沉入水中了。近日,瑶海区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鉴于四位民工共同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被害人也有过错,因此一审判决四位民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
PK:追小偷致死成犯罪事实,应不应该赔偿死者?
正方:应该。毕竟是一条人命,小偷固然可恨但是人谁没有过错,不管怎么说父母丧儿之心,锥心之痛应该赔偿平复下死者的家属。
反方:不应该。如果见义勇为都成犯罪事实,这不就等于变相助长犯罪风气了么。法院就是惩恶扬善的地方,如此判决难服大众。
让追小偷者承担小偷的过失是颠覆正义
法律,不仅是公平的底线,而且是正义的风向标。法律作为底线和风向标的功能,是通过法官的具体判决来实现的。正确的判决对于社会舆情具有正面的导向作用,错误的判决同样对于社会舆情具有负面的导向作用,而且是最严重的颠覆。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其恶果甚至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却是弄脏了水源。”所以,不能让错误的法庭判决将错就错。
对追贼者处罚无异于彭宇案再现
合肥的法官判决追赶小偷的人有罪并判罚赔偿,让人想起南京的法官判决扶起跌倒在地老人的人承担老人跌倒的后果并罚赔偿,二者似有殊途同归之效。后者让人不敢助人为乐,前者让人不敢见义勇为。正如网友质疑,警察追赶小偷,小偷爬上屋顶摔下来死伤,警察是否有罪并该赔偿?实际上,如果这次是警察追赶小偷导致小偷跳河溺亡,瑶海区法院将如何判决?再问,如果俞某波等四名男子追赶小偷过程中,小偷被绊倒摔死,该怎么判决?或者小偷被追赶到死胡同,自己爬围墙摔下死亡,该怎么判决?总之,小偷自己所作行为,怎么能让追赶者担责?
追逃“事故”遭遇人性拷问
按照以上案件发展,如果家里进了小偷,如果在公交车上发现小偷,如果在商场和小区里面发现小偷,你最好别出声,让他随便拿,想拿什么拿什么,你要是反抗伤了小偷或者吓得小偷跳楼或者逃跑的时候撞上汽车,法律都会判你赔款或者坐牢的!你最好是等小偷走了之后,报告我们的人民警察,诉说你丢了什么什么东西,等着警察出面为你破案,找回来算你幸运,找不回来算你倒霉!
编者按:保护利益要重生命讲方法
生命与财产之间需要做出选择的时候,应该是树立生命第一的理念。也就是说,保护财产也要讲究方式方法,不能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如果权益遭到些微遣返,大家都采取极端暴力手段去解决问题,产生的后果将更加恐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