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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窥被判强奸罪,想强奸就是强奸犯吗?

来源:搜狐社区[查看]  作者:迷糊宝贝猫

  在人们的意识中,强奸罪虽然算不上是滔天大罪,但也不可饶恕,在法律和道德的审判庭上都应受到应有的审判和惩罚。

  家住成都新都区的李某暗恋邻居刘某。他趁刘某丈夫不在,潜入刘某家院落内,然后爬上一棵树窥探刘某在家的一举一动。李某在树上艰难度过4个多小时后,意外遇到闪电雷雨。刘某察觉到李某的行为并报警。近日,新都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缓刑1年。

  俗话说,捉贼捉脏,捉奸捉双,但是此人比较不幸,虽然他的意图很明显,但并没有实质上的行动,准确的说连强奸未遂都不算,又谈何强奸罪呢。同样不合适的罪名在前几天也被传得沸沸扬扬,那是贵州习水县公职人员性侵害幼女案将本该按强奸幼女罪论处的的案件定性为嫖宿幼女罪。一个字面文章,解了一帮违法官员的数年牢狱之灾,甚至是免了他们的死刑,可谓用心良苦,但他们怎么想老百姓交待?

  习水县干部强奸幼女案给不少社会道德破弱者以及缺乏道德良知的人提供了样板,为净化和谐社会抹了黑,所以在他们的带头下一般老百姓才会以身试法,触犯法律,成都男子爬上树偷窥女邻居被判强奸罪就是最好的佐证。

  罪名应该是与罪行息息相关的东西,不应该有半点的马虎,这不仅仅是关系到对犯罪分子或嫌疑人的量刑,也关系到他们的名誉,虽然对犯罪分子谈名誉似乎有点荒唐,如果顾及了名誉他们还会犯罪么?但犯罪分子也是人,过重的罪名也不是他们应该承担的,像这个男人,他一辈子都要背着个强奸犯的恶名,没有人会管他是强奸未遂还是有贼心没贼胆。

  众说纷纭,你如何看待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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