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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送”通缉犯引发的杯具:扭送人被判11年重刑

2010年03月16日15:01

  [摘要]:2年前,河南巩义市人白朝阳发现通缉犯刘进学,遂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组织抓捕。其间,刘猝死。法院一审认定,白朝阳及三个同伴犯有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十年以上徒刑。关注此案的刑法专家认为,任何公民发现通缉人员,有权扭送司法机关,白朝阳等人行为不构成刑事罪名。目前,该案诉至郑州市中院,等待二审开庭。

  该案的一审判决,在法学界引发争议。去年12月2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对案件进行了专家论证,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名誉会长高铭暄等认为,因在公安机关肯定下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在逃人员,白朝阳等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尽管公安机关没有明确指示抓人,只是让他们跟踪,“但发现被跟踪人员下车想跑,他们抓人是一种自然而然的行为。”白朝阳等人的代理律师李会清说。

  根据刑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扭送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捕的。

  据此,专家认为,即使没有公安机关的授权,发现在逃人员,公民也有义务扭送。

  那么,公民既有扭送通缉犯的权利,也有扭送通缉犯的义务,为何又要判扭送人11年重刑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的非法控制行为与刘进学的死亡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不符合意外事件法律规定。

  再加上,经司法机关证实,2005年后,白朝阳与刘进学在生产经营、分红等方面存有私人恩怨。而庭审中,白朝阳也承认,他通过沁阳市公安局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得知,身为五七化工厂厂长的刘进学高价向人兜售黑雷管,从中收回扣近30万元。2007年9月,刘进学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品,被沁阳市公安局刑拘。2007年11月,取保候审逃跑的刘进学被网上通缉。白获知消息后便打探刘行踪,一有消息就举报。

  一审判决据此认定,白朝阳等人犯有非法拘禁,存有故意。

  对此,2009年12月2日北京师范大学刑法科研院专家论证会上,多位学者指出,不能因为被告人和被害人存在利益纠纷,就否认被告人享有的举报权和扭送权。尽管白朝阳出于个人的动机而举报、跟踪被害人,也不能认定其行为是非法的。

  去年12月12日,中国政法大学也就此案举办研讨会,该校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阮齐林教授指出,本案的“扭送”有一定瑕疵,白刘有恩怨,扭送行为也有瑕疵,但尚不足以构成刑事罪名。

  此报道一出,即引发网友热议,不少网友认为,扭送人被判11年量刑过重,本是见义勇为的好事,因为扭送过程中存有瑕疵就被判非法拘禁罪,判了重刑,这样会给社会大众心理带来不小压力,可能以后想要见义勇为的人会越来越少。也有网友提议大家都各自谨慎行事,不要多管闲事,免得遭罪。

  虽然这些担忧参杂的感情成分多一些,但也不是没有值得思考的地方。毕竟“法”的制定是为了人们更好的生活,如果连基本的社会道德都被掩埋,那法律又维护了什么呢?我们将继续关注并期待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责任编辑:监控-何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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